摘要

股票收益权从上市公司股权的诸项权能中分离出来,单独作为一项投资标的是金融创新的成果,实践中股票收益权转让行为越来越广泛,实然角度也已为司法所确认,然而相关法律法规仍存在缺位,尤其对于限售期股票收益权转让缺乏监管规则,在投前应当采取一定的风险防控措施避免被认定为属于变相的限售期股票转让或债权类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