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效合同能否应用到诉讼时效制度上,这在我国现有法律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要求,而我国法学界的学者在这方面也并没有达成共识。合同无效与无效合同在本质上是不一样的。合同无效包括了相对无效与绝对无效,还有部分无效与全部无效,因此就衍生出了更多的法律条款和与之相对应的请求权,所以在进行适用诉讼时效的时候就应该使用不同的应对方法。绝对无效的合同不应该进行诉讼时效的适用;而相对无效合同的撤销以及更改期间就为除斥期间;合同在宣布无效之后双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要求,而如果结果不是民事性的,就不应该适用诉讼时效。我国现有法律需要根据合同无效制度能否对诉讼时效进行适用出台明确条款,并且对特殊情况也需要出台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