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破产管理人对待履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有选择继续履行或解除之权利,这将直接影响商标许可使用的顺利开展。由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除对破产财产的增加或保值具有不确定性,管理人单方解除许可关系可能损害公共利益,且对作为相对人的商标被许可人造成显著的不公平,因此对管理人单方解除此类合同有必要设置一定条件。管理人需综合考量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情况,各方主体利益平衡等多种因素后作出选择。在商标权人申请破产的情形中,已使用商标的被许可人针对解除合同之决定应享有申请在剩余期限内保留商标使用权的权利,经法院批准方可继续使用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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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