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时代的加速到来与人工智能主体问题的出现,正在颠覆近现代刑法始终围绕人的主体性地位展开的立论逻辑与功能体系。人的主体性地位加速弱化,引发一系列全新挑战并裹挟刑事风险,策动传统刑法理论的变革。人工智能“手段型”“对象型”“独立型”犯罪日渐演变,倒逼规范应对思路的更新,应向刑事责任能力注入新内容,顺势酝酿犯罪论及犯罪构成体系的解构与重构。人工智能主体的伦理基础正悄然突变与形塑,触发刑事归责依据匮乏等难题。应消解“算法”统领刑事归责的合法性隐忧,妥定人的意志自由及其归责的实然地位,修复“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之罪责伦理观,探索多元化的刑事归责体系。传统刑事制裁观念未能幸免,应设计专属于人工智能的新型刑事制裁体系。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