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对于铁路运输运单等尚未经法律制度认定为具有“权利凭证”性质的运输单证而言,如何成为可被不特定的交易主体与金融机构所接受的可流通单证,才是成为“权利凭证”的关键。为促进国际、国内贸易的发展,使得融资、支付工具为贸易开展提供更大力度的支持,针对尚未在法律制度层面被认定为“权利凭证”的运输单证,近年来,贸易、物流、金融行业领域在业务实践中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在探索与尝试过程中出现的纠纷也产生了相应的司法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