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单一调整模式下,高级管理人员如何适用劳动法成为司法裁判的难题。对判决书统计的结果表明,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劳动法呈现出差异化的样态,即高级管理人员的认定标准模糊、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对裁判的影响相异。造成该问题的原因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弱势地位的不明显,劳动法与商法规范的冲突以及粗放立法模式下法院的消极裁判。在总结地方性规定和司法裁判经验的基础上,推进立法精细化,针对书面劳动合同制度、加班补偿制度等制定特殊豁免规则。裁判者应当注重个案的调适裁判,把握职责为主、薪酬为辅的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认定标准,并且充分尊重公司的治理权利。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