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本质而言,"煤改气"工程是国家行政机关履行治理北方地区大气污染公共管理职责的行政活动。"煤改气"工程以"叫停"而告终,表明这项行政活动存在合法性困境。作为行政活动的"煤改气"可以类型化为行政规划、行政协调、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给付和行政命令等六大类行政行为。由于"煤改气"中的行政规划缺乏综合性和滞后性、横向行政协调缺乏权威性以及与纵向行政协调缺乏同步性、行政指导变异为行政决定并缺乏灵活性、行政合同缔结过程存在公开竞争性不足与履行过程存在全面性不足、行政给付面临资金缺口与给付对象不精准、行政命令存在法律依据欠缺与过度侵害相对人权益现象,致使一项惠民工程变成"民怨工程"。从行政法教义学层面阐释"煤改气"工程被"叫停"的原因,揭示了该工程在行政法治上所存在的"病症",为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从行政法治层面来治理该工程提供了学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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