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法定违法阻却事由的紧急避险不仅适用于自然犯,在经济犯罪领域同样具有适用价值。将紧急避险限制于自然犯,不但是对紧急避险规定的不当限缩,同样也违反了紧急避险的规范意旨。基于违法阻却事由的本质、紧急避险文义解释的结论和法政策的需要,可以认为,紧急避险在经济犯罪中存有适用空间。在此基础上,应当以紧急避险的传统要件作为分析框架,对经济犯罪中危险的现实性、紧迫性、必要性和限度条件进行重新解读。经济犯罪中的危险及其紧迫性不同于自然犯,应当以危险的持续性及其远程效应来判定危险的紧迫性,事后可救济并不等于法益不面临紧迫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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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上海海事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