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毒品犯罪情势不断变化,毒品案件审理中所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也日益复杂。对于以吸食为目的互易毒品的行为、毒品代购者“蹭吸”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对于同城运输毒品行为,要结合运输毒品的数量、频次、目的以及获取报酬的情况,认定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对于吸毒者的运输毒品行为,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构成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或是无罪;对于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的行为的量刑标准的认定,要坚持“现实危害+可能性危害”相结合的认定标准。在毒品犯罪案件涉案财物处理上,要明确违法所得及收益的外延,建议在特定情形下实行有限的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人证明相关财产不是毒品犯罪收益,同时完善案外人的救济制度。由于贩卖毒品属于抽象的危险犯,其既遂可以“以交易为目的的控制”为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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