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构成作品"的两例案件中,法院按照相似的判断路径,给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体现了人工智能(AI)生成内容可版权性带给实务界的困扰。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人工智能仍属于法律上的客体。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构成作品,首先应当以客观标准判断其是否具有独创性,若其是"独立完成"并符合"最低限度的创作性",该作品就具有独创性;其次判断其是否属于人的智力成果,若人的创作对内容生成起到了决定性的贡献,人工智能在创作过程中仅作为创作辅助工具,则生成内容应当属于人的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且属于人的智力成果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则应当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著作权(版权)归属既可以考虑法人作品模式,也可以选择合同约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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