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目前认罪案件的证明模式是一种形式印证模式,这种模式以其他单个证据与口供印证,但并不能保证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反而强化了口供的中心地位,使非法口供更难以排除。因此,应当对认罪案件的证明模式进行改造,构建推理-印证证明模式,先以口供之外的其他证据进行证据推理,再以得出的推理结论与口供进行综合审查,最终认定案件事实。这样可以在证据审查中不再绝对依赖口供,促进准确审查单个证据的客观真实性,避免错误认定案件事实。为此,应当改进单个证据的审查方法,在简易程序中进行有效的举证质证,并提高法官的证据推理和论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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