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乡村是古代中国最重要组成部分,为治理乡村与维持乡村社会秩序,在建构运行良好的基层管理组织之外,必须形成一套可操作办法(规则)。宋代朝廷官府在治理乡村过程中,形成了形式多样的法律或者"准法律",官民互动体系运作复杂多变。分析《清明集》所展现乡村社会诉讼实况,可以理解宋代朝廷官府的乡村治理思路、手法与原则。地方官员处理乡村诉讼事务基本原理是依据于"法意人情",以"乡原体例"作为成文不成文基本惯例(地方习惯法),注重"干照分明"作为诉讼基本规则,从而保证法律在乡村中得以有效运行,建立了宋代乡村社会秩序得以长期维持较为平稳运行态势的基本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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