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编辑同志:您好!我于2016年入职一家金融公司,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近期,公司因为经营状况及组织调整,将我的岗位撤销,并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在办理离职手续并领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时,我提出,入职以来,因工作繁忙自己未能实现带薪休假,希望公司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公司却称,《员工手册》中有规定:员工当年享受的年休假最迟可顺延至次年3月1日,如逾期未申请,则视为自动放弃年休假,公司无需支付额外工资补偿。据此,公司不同意支付我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