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发展从法学角度是一个权利配置及其保障问题,发展权是需要借助于一国的发展与制度保障才能实现的权利,是一种通过国家的努力实现的权利。"经由国家的自由"与西方国家的"法不禁止皆自由"不同,强调以国家的积极努力实现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与发展权的公益性具有高度契合性,是发展权保障的法理之基。把发展权定义为社会权,则在"经由国家的自由"的法理与行政公益诉讼之间搭起了"桥梁",不仅进一步从规范层面证成发展权的客观存在,而且也为把发展权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保护法益提供了规范依据。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作为新的公法革命,旨在以检察行政监督督促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确保发展权得以实现,由此必然又带来一系列法律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