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继续加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推广使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扩大北京市纳税人可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的开票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2年11月7日起,北京市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 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