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是集体土地产权改革共识的基本表达,也是改革进一步深化的重要前提。要从法政治学角度科学解释《民法典》集体土地权利主体规范,妥当定位国家、集体、农户、农民的关系。国家公权力应当更加平等地对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逐步取消对集体土地权能不合理的限制。集体具有类似国家的属性,肩负着公共的职能,不能遵循营利法人的运营模式。农户作为集体土地用益物权主体,是家庭政治功能的阶段性表达。从农户到农民,从农民身份到农民职业,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弱化户籍农民的规范意义,逐步固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现集体土地用益物权主体由农户到个体的渐进式制度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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