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实施背景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需以《民法典》和单行法上自然资源所有权归属的法条表述为依据,揭示不同自然资源所有权客体的本质属性和法律特征。土地作为特殊自然资源,适用与狭义自然资源不同的所有权归属推定规则;矿产资源概括归国家所有,矿产品所有权应当归属矿业权人;林地和林木作为独立所有权客体的地位导致其所有权归属冲突,但林木依附于林地,应当类推适用林地的所有权归属推定规则;草原和草地的所有权归属具有同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