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股东会决议瑕疵不能必然导致公司对外担保无效,公司的交易相对人不应过度负担对股东会决议的实质审查义务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条款设立旨在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防止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高管侵害公司、小股东或其他债权人利益,系内部控制规定,并非用以调整公司对外的法律关系。因此,股东会决议瑕疵不能当然导致公司对外担保无效,公司的交易相对人不应过度负担对股东会决议的实质审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