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的认识论主要来自法律实证主义、非法律实证主义和法律多元主义。这些论述各有其合理性和局限性。法是社会实践的产物,没有先天的、一成不变的本质和功能。如果某一群体把某类制度性事实命名为“法”,那么这类社会事实将作为法而存在,其地位和功能都来自该群体的集体意向性赋予。当代中国的“法”,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的法认识论加以判断。这一认识论以马列主义法学思想为指导,结合中国国情而形成,在法的本质、渊源、存在形态、地位、功能、名称和表达上都有其特定性。如今,在中国共产党塑造的治理体系当中,每一种法的调整事项和范围都是有限的;法在其调整领域内具有权威地位,发挥规范、引导和保障功能,具有特定的名称形式;法源于实践,其权威地位来自党和人民的认可与遵从。中国共产党的事务需要规范性调整,党内法规是党务领域最权威的规范形式,其作为法的地位得到了中国共产党的明确肯定,因而是一种独特的中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