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治政府作为一级行政机关依法享有自治权,依法享有并行使环境行政职权,且依法独立承担相应的环境法律责任。地方政府承担环境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主要为环境权理论,广西民族地方自治政府承担环境法律责任有宪法及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广西地方各级(自治)政府承担环境法律责任的主体应为广西各级环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主体的不同所承担的环境法律责任的内容也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