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在第388条中明确规定了"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从而将非典型担保物权正式纳入了担保体系。通过对该法条内涵及制度价值的探究,可以发现《民法典》对于担保物权的规定采取了形式主义与功能主义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扩大了我国担保合同的范围。最重要的价值是对我国物权法定原则的突破,使得物权法定之缓和在我国有了解释依据。民法典体现的物权法定之缓和,对促进金融领域的交易,改善我国营商环境具有重要作用,是担保制度现代化在我国的体现。

  • 单位
    河北经贸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