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资委于2003年为解决国有资产监管过程中"九龙治水"的混乱情况设立,并被《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明确定位为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出资人代表,但国资委除了履行出资人职责之外,还实际享有监管者和经营者的身份,这明显不符合国企改革的目的,政府投资资金的公共性表现在对政府的资金使用行为和使用结果进行有效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作为政府"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政府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政府投资条例》对此设专章予以规定。而《政府投资条例》并未就监管主体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明确国资委角色定位,对完善政府投资监管法律制度有着重要意义。同时,《政府投资条例》刚刚颁布,如何对其进行正确解读,如何与现有规定进行衔接,如何对其未涉及的细节性问题进行阐明,也是我们应该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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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