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有10个条文使用了“相应的责任”,这一法律术语的含义在理论上和实务中存在诸多争议。从发展沿革来看,“相应的责任”最初是一种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承担方式,后来被我国《侵权责任法》赋予更丰富的含义,但不能将其解读为一种新的共同责任形态。既不能将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相应的责任”统一解读为某种既有的责任形态,也不能将某个具体条款中“相应的责任”固化为某种单一责任形态。基于相关条款涵摄案型的复杂性和“相应的责任”作为特定法律概念的转致性,为避免不必要的解释论分歧,应当对“相应的责任”所涉条款进行系统性的解读,进而对“相应的责任”作动态的、多元化解读。解读规则是:确定“相应的责任”对应的是单独侵权还是数人侵权,在单独侵权的情形下按照混合过错规则确定责任大小,在数人侵权的情形下依据所涉条款规范及其法律效果确定责任形态,无具体规定可依时按照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确定责任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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