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杭州快递诽谤案"折射出我国网络诽谤案件自诉转公诉的程序衔接缺乏立法规定,"被害人撤诉论"由于缺乏法律支撑而无法彻底解决该问题,域外经验可为我国网络诽谤案件自诉转公诉程序的重构提供"他山之石"。诽谤罪除罪化已成世界趋势,我国应顺势改变自诉与公诉的分类标准。在明确诽谤法律制度价值倾向的基础上,以原告提起民事诉讼作为公诉的前置程序。德国、我国台湾地区均借助担当诉讼解决自诉困境,我国不能照搬适用,应以尊重自诉人意愿为宗旨对担当诉讼进行本土化改造。可以借鉴俄罗斯和我国澳门地区的立法经验,将自诉转公诉案件与公诉转自诉案件统一以自诉—公诉案件进行称谓并根据案件性质设置不同的诉讼程序。英国诽谤法中举证责任倒置的保护倾向与我国《宪法》确认的言论自由权优先的立法理念相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