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2年12月10日,某市某汽车贸易公司就赣H06280(2000)型桑塔纳轿车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含附加全车盗抢险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签订后,被保险人将该车转给熊某,熊某再转给胡某,两次均未通知保险公司变更被保险人。2003年11月7日该车被盗,胡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拒赔。胡某于2004年12月1日以某汽车贸易公司为原告,将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最终因车辆转让未作批改而裁定支持保险公司拒赔。本文全面分析了保险公司拒赔的原因,提出了预防措施,给人以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