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营者集中救济与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救济截然有别,是对可能受损害的市场竞争而非对作为集中当事人的竞争者的救济,更与惩罚无关。在经营者集中控制的附条件批准中,条件与义务在法律性质和后果上存在重要区别。在我国经营者集中救济措施类型中,结构救济通常认为相对于非结构救济而言更为容易实施,但情况并非如此简单,需要实事求是辨证施治。行为性条件虽然呈现出与管制手段类似或趋同的特性,但不可与传统经济规制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