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4年新《行政诉讼法》确立了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意在解决"复议维持会"问题。这一具有明确针对性的制度在确立之初虽取得一定成效,但因缺乏理论基础和制度合理性,不但未实现立法目的,反而引发许多制度和实践问题。文章通过分析该制度引发的各项问题及原因,立足行政复议制度,抓住《行政复议法》修改契机,探索在复议机关不作共同被告前提下,从根源解决"复议维持会"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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