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将“比较法”当作“比较法学”唯一研究方法的观点揭示出传统比较法研究在方法论上的缺陷。基于比较法功能主义的立场,以刑诉法的比较研究为视角,可跳出传统比较法方法论体系的拘束。二十余年来,刑诉法比较研究中方法虽然相对单薄,但混入了涉外元素的表征。从早期的历史比较分析法对不同法域背景的考察,到法教义学、案例分析法对所比客体理论和实践研究的加持,再到价值分析法对不同程序模式的选择,无不为本土和域外“比较”匡扶襄助。为克服刑诉法比较研究中现有方法论逻辑体系不完善、单一化和可信度不高的弊病,在未来研究中需嵌入“移植可行性”的分析过程,并采用社科法学领域下的多元化研究模式和域外实证研究相融合之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