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契约不可避免需要解释,但现行合同解释多趋向于形而上的表达,导致实务操作中往往脱离解释规则从而呈现感性的状态。诚信原则作为合同解释的重要规则,有助于克服这种困境。从价值上看其具有行为指导规则的伦理性,具备法的一般条款的法源性,且可作为裁判规则具有衡平性。从功能上看诚信原则贯穿合同解释始终,统领具体规则,在具体解释方法不能时可即时介入,又能够协调各解释方法间的冲突。其作为主观概念,因符合合同的实现之高度"均衡性"要求,而兼采"善意人"及"理性人"的标准。诚信原则于合同解释之适用,不拘泥于文意,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并要求超越文意,实现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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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