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物权编引入了购置款优先权制度,突破了登记在先权利在先的一般规则。为厘清此一具有较强优先效力的担保物权之构成要件及适用方法,本文拟从如下几方面切入。首先,以《民法典》第416条为中心,抽象购置款优先权成立的要件要素;其次,横向比较域外相近制度提炼我国制度的优势;最后,提出购置款优先权的适用方法,特别是就其与所有权保留、流担保条款间的清偿顺位做出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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