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刑法》三十七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从其规定”是否需要司法宣告,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刑法从业禁止具有实质上的保安处分属性和形式上的裁判规范属性,应据此区分刑法从业禁止和行政法从业禁止。基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对从业禁止“从其规定”应予司法宣告,需要对个案情况进行具体判断并裁量适用。在刑事判决中,可以援引行政法的规定,禁止内容和禁止期限原则上应与行政法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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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