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民商法体系最大的问题就是在原则等基本制度方面过分的偏重民事而忽略了商事方面的基本概念及原则的确定。在商事主体的问题也同样如此,民法上要求凡是持续的从事商业事务的个人、企业甚至其他组织都有可能成为商事主体。商事主体必须要找出自身遵循的逻辑方向,以此来作为新的法律运行时的逻辑规律。而这正是我国当前商法体系中面临的最严重的问题,我们试图对此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