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辩护难"的核心问题在于辩护意见采纳难。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如何对待辩护意见这一问题上确立了一项"意见听取规则",但较为粗疏,缺少对"前因"和"后果"的规定,导致对司法者缺少实质性制约。意见是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前提,诉讼程序本质上是一个表达意见、听取意见、处理意见的过程。司法者通过审阅案卷所了解到的并不是事实,仅仅是关于事实和法律的单方意见,只有充分听取和吸收辩护意见,才能抵御控诉意见对司法者造成的先入为主的影响。诉讼是一场信息战,没有信息,意见就很难有说服力,意见表达以获知信息为必要前提。听取意见不能仅局限于"聆听"或"记录",还应当包括司法者对辩护意见正面、充分、及时的回应。司法者未依法听取意见需要承担不利程序性后果,包括诉讼行为瑕疵及纠正、诉讼行为无效及撤销两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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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