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危险作业罪,是法益保护前置化在刑事立法中的体现。增设该罪既满足了积极刑法观下严密刑事法网的需要,又体现了责任事故类犯罪的特殊性要求。在教义学上,危险作业罪的主观罪过是故意而非过失,危险行为应当在本罪规范保护目的下进行实质理解,“现实危险”的判断应当坚持重大性和紧迫性,并在综合行为当时各种客观情况的基础上,引入专业认定标准。在司法适用上,应结合危险作业罪的实务判例确定“现实危险”的认定规则,系统性地把握危险作业罪的“罪数形态”,并在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基础上,加强检察监督力度,以完善该罪的“行刑衔接”处理机制。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