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宅基地与地位等级挂钩并对宅基地之转让严格限制是我国古代宅基地制度特色;宅地私人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为我国宅基地制度所确认;宅基地无偿分配制度几近失效、严重的宅基地闲置与空置、屡禁不止的违法占地及隐形交易是当前我国宅基地制度的窘境;对宅基地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所有权的主体、使用权的流转及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及定性;国外土地法地域特色鲜明,在不同主体间对土地权利的细分是普遍做法。基于以上原因与基础,研究宅基地"三权"的法律性质,所有权与使用权属于物权、资格权含有人身权利属性,是不同类型的民事权利。因此,在宅基地民事立法中明确以安全稳定为主以保障宅基地资格权的落实,以经济效益为辅以实现宅基地之财产权价值的立法原则,并适当突破局限于用益物权立法框架,要明确宅基地的财产属性及其特殊性,要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有限流转,要明确宅基地资格权的特殊属性并设立资格权篇。

  • 单位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