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体系是由部门法所构成的统一有机整体。部门法的区分是法律体系概念的核心内容。通说根据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区分部门法,但并不能保证清楚地划分出法学中通常所谓的一个个部门法。“私法和公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等部门法概念是一系列先验概念或认识论范畴。法律体系是通过法教义学运用这些先验概念对特定国家一切现行有效实在法予以重新阐释而形成的统一体,是现代社会法律的抽象性或形式理性化所导致的法律适用的特性所必然要求的。与法律体系不同,特定国家的法律秩序是该国家的一切实在法依赖各自的效力等级而自然形成的层级统一体。前者兼具理想与实在维度,后者只具有实在维度。运用这两者之间的区分原理,我们不仅可以厘清中国法学话语中一些成对概念的区别,也能对宪法与部门法关系之讨论提供更多启迪。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