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确当适用此原则,关系着效率与公平价值目标的平衡之实现。在中国的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中,长期以来存在的理论含混与实践芜杂,对此原则的地位和效用形成了一定减损。"一事不再理"原则,亟须在书面上和实践中予以澄清。借由对"一事不再理"原则在书面和实践中的双向考察和彼此印证,我们可以获得澄清此原则的启示:对"一事"之判定应立足于后诉之实体法上诉讼目的是否为前诉所覆盖或吞并;对"不再理"范围之扩张或限缩,需以程序保障权的落实为前提。

  • 单位
    福建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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