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共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第一案——"蚂蚁金服案"引发了对公共数据使用正当性边界及其违法规制路径的广泛探讨,尤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类型化条款和一般条款的适用抉择以及一般条款的内部适用逻辑为焦点。通过法条文义解释、立法原意整理、司法审判现状研究,同时结合大数据商业模式的竞争特点,厘清了公共数据不当使用并未落入类型化条款的规制范畴,应当适用一般条款;一般条款的适用需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商业道德原则和第二款利益衡量标准相结合。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