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从农民合作社参与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的身份出发,讨论农民合作社参与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的重要性与可行性,作为农产品产业链上的核心环节,农民合作社既具备了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的三重交易身份,又具有"以农民为本"的利益分配方式,建设以农民合作社为参与主体的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对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降低农业生产风险等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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