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2021年11月18日,国务院正式批复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利用其全资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开展大连港、天津港、青岛港与上海港洋山港区之间,以上海港洋山港区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试点。该批复对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众所周知,发达的国际中转业务是世界一流航运枢纽的重要标志。实际上,上海市人民政府早在1996年建议在洋山岛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集装箱深水港区之时,就将其定位于大力发展国际集装箱中转业务;但受我国相关国际航运法规和制度的限制以及周边港口竞争的影响,自2005年12月10日洋山港区一期工程投产以来,上海港国际集装箱中转业务一直未能较好地开展起来,与规划目标存在较大差距。上海市各届政府一直在为大幅提升上海港洋山港区国际中转箱量占比寻求良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