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执行复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行为异议审查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予以救济的制度,是对执行行为异议这种程序性执行救济方法的再救济。它具有权利救济、兼顾执行效率、分权制衡和利益平衡等价值。申请执行复议的主体、范围、形式、期间构成提起程序。执行复议的审查主体是执行裁判合议庭,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对于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可依法举行听证,审查范围限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请求,复议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执行复议的裁决包括裁定维持执行行为异议裁定、撤销或者变更、撤销并发回重新审查、直接作出新裁定等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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