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西方国家法治进步的产物,宪法法院在20世纪后期陆续进入亚洲国家,成为民主转型过程中重要的制度设计,但其实际效果却存在差异。韩国宪法法院在功能上呈现"多点开花"的态势,在民主、法治和人权等领域均表现良好。印尼宪法法院成功解决了总统选举过程中的争议,维护了基本的民主规则。相比之下,泰国宪法法院则经历了"高开低走"的蜕变。它在成立初期相对较好地履行了宪法赋予的职责,2006年之后却越来越深入地卷入到政治斗争之中,丧失了独立品格,做出了一系列明显违反法治精神的判决。对此,既有解释存在"西方中心主义"的弊端,而且难以同时解释宪法法院在建立和运行两个阶段的不同情况。作为一种以民主转型国家实践经验为基础的学说,政治竞争理论因其内生性、系统性的视角而具有更强的解释力。以该理论视角观察宪法法院在韩国、印尼和泰国的不同命运,在验证其科学性的同时,可以发现其中隐含的前提条件及其适用范围的有限性。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