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授权行为是指授予代理人代理权的行为,是意定代理权产生的基础,其构成了代理权的核心,也是代理权行使的合法依据。代理权可以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授予,授权行为原则上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与基础关系相独立且不受其效力的影响,此即为授权行为的单方性、独立性和无因性。虽然一般情况下委托合同是授权行为的基础,但委托合同并不能完全等同于代理关系,这也导致授权行为与委托合同存在不同,主要区别在于法律性质、授权行为的无因性、受托人与被代理人从事行为的名义及范围,以及行为效力等问题。在授权不明的情形下,应当充分考虑授权书所记载的文字、代理人的地位、所代理事项的性质等综合认定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空白授权以及口头授权情形下代理人发生误解的,宜认定为属于授权不明。对授权不明的法律后果,应当根据其构成有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或者表见代理来区分认定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