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中存在诸多难点和争议问题,在程序维度,关于并案管辖的适用范围,应当从适用位阶、横向实质、纵向近端等方面进行限定;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应适用既有构成要件符合性,又有足够社会危害性的“叠加”标准。在规范维度,对于“严重超出标准限量”,可以从底线厘定、分类判定的角度来理解;“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应限定为具有绝对毒害性、禁止添加的物质,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不需要再对涉案食品进行检验。在实体维度,对于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可以“正向推定、反向证否”为标准进行推定;对于犯罪既遂未遂形态,应从数额犯、非数额犯和生产型、销售型犯罪两个层面进行阶梯式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