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研究法院审理恶意串通纠纷的119份裁判文书,发现审判实务中主张适用恶意串通制度进行判案的情形较多,但最终认定存在"恶意串通"的结果却较少,主要原因是"恶意串通"的认定存在难度。是不是恶意串通,应采用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相结合的认定标准,主观要件采用意思主义,客观要件是行为人与相对人存在"串通"的意思联络,且"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中"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是判断存在恶意串通的核心要素;法院在证明责任分配方面应引入"推定规则"来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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