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源于美国的有效辩护理念和无效辩护制度已获得跨域性的发展,无效辩护制度是对有效辩护原则的底限维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成了庭审阶段律师辩护的全覆盖,律师帮助或辩护的效果问题便随之而生。将有效辩护原则和无效辩护制度引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能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量刑协商等关键环节起到支撑作用。有效辩护原则的实现还需要在值班律师辩护职能、无效辩护证明责任以及律师制度的配套等具体机制层面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