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第140条罪名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关于量刑尺度的"销售金额"规定灵活性不足,短板已经凸显,有违罪责性相适应原则和忽视了伪劣产品内涵不断演变客观事实。将生产、销售的行为系统分解,对伪劣产品进行准确的定义,有利于更为科学及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