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与夫妻财产制契约有本质上的不同,前者不具有物权效力。然而,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约定权利人虽仅拥有债权,但具有在特定条件下对抗金钱债权人执行的正当性。该对抗的理论基础在于债权物权化说、物权期待权说、事实物权说等学说。在实践中,可参照《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依协议生效时间、房产的占有情况、约定权利人对未变更登记的过错程度以及执行的债权的性质进行确定。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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