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对社区矫正对象“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为我国首次在刑事执行法律中规定电子定位。从《社区矫正法》实施三年来的情况看,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使用电子腕带、电子脚环等电子定位装置进行监管的人数相比法律出台前大幅缩水,且呈现逐年递减的趋势。不能不让人发出疑问:电子定位监管是否正在逐渐淡出我国社区矫正实践的舞台?本文通过对比立法前后电子定位使用情况,结合现阶段我国社区矫正的实践与特点,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