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智能包含强、弱人工智能,两者均被应用在事实认定、法律查找和法律推理环节。应用上存在一定的技术障碍,表现在前者是识别技术上不够精准,在后者是数据样本量不够、语言理解和价值判断能力不足以及推理模型的不可校验。另一方面是法理障碍,体现在对司法中立性、权威性和终局性的影响。技术障碍可从强弱人工智能两方面针对性攻克,但法理障碍决定了人工智能只是提供裁判思路的检测裁判结果的工具,而不能作为司法裁判的主体。